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各类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包括向全社会的对外公开事项和向本部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对内公开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市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财政预决算情况;
3、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和人民群众应知的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4、重大政务活动情况;
5、重大项目规划、审批和实施情况,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事项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置情况;
7、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办理情况;
8、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9、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执行情况;
10、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11、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扶贫、救灾、优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12、上级和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公开的事项:
1、部门机构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执法或办事依据、申报文件要求、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受理投诉、群众意见的处理反馈等情况;
2、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
3、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政府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行政主体资格公告情况;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5、部门服务承诺、受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情况;
6、公共事业服务价格,其它涉及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
7、公务员考试、录用和退伍军人、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上学就业、拆迁改造、企业改制、财务收支、工程招投标情况;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情况;
2、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3、乡镇年度财政预算、财务收支情况;
4、各类专项经费、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筹资筹劳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
6、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7、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8、上级和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1、乡、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
2、计划生育情况;
3、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4、宅基地审批情况;
5、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
6、水电费的收缴等情况;
7、上级和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三)乡镇政府站所公开的事项:
1、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办事监督;
2、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
3、上级和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对内公开的事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收入、住房、家属子女经商办企业及礼品上缴情况。
(二)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车辆购置维修及燃油费等情况。
(三)干部交流、考核、奖惩、任免情况。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人事考录和调配、晋职晋级、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福利保险等政策、制度及结果。
(四)本单位、部门及其下属二级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预算、决算、招投标情况及工程建设运行等情况;
(五)上级和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机关政务公开内容编制详细目录, 分类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在作出决定10日内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和要求
第九条 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根据不同政务的内容、性质、要求、对象等,采取多种形式和层次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府公报和工作快讯公开;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各单位网页公开;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四)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公开;
(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公开;
(六)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
(七)通过政务大厅公开;
(八)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条 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众普遍关注的价格、收费、市政、城管、环保、治安等重要事项的行政决策,要实行决策前预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建立和推行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都要主动、及时、如实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群众点题要求公开的内容,要按照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根据公开的内容确定。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凡定期公开的,应于每月10日(或每季度、每年第一个月的10日)以前公开上个月(季度、年度)的办事情况,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一般应在该事项办结后10日内公开。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政务公开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审核备案制度。对于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公开前要分级进行预先审核,经审核后,编制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分期向社会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分别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发布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部门投诉。监察、审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对象为本办法要求公开的单位和部门。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坚持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时采取个别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办法进行,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年终考核按照考核内容组织若干考核组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考核。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乡镇政府政务公开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将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双文明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兑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责任制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或工作中不履行承诺、不按照规定公开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单位和责任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给予诫免谈话、行政警告或党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制度,保证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时限、责任人、责任追究、监督措施等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会、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驻玉的中央、省垂直管理机构和双重领导的部门,要按照本系统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玉门市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玉门市政务公开审核备案制度
3、玉门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4、玉门市政务公开监督制度
5、玉门市政务公开考核制度
6、玉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