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玉门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务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时机、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二)属于本乡镇、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乡镇、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经本乡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乡镇、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四)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政务信息,必须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务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玉门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务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公开内容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八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期公开的内容要进行归档。
第九条 凡以市政府名义公开的政务和市政府授权的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政务公开的政务,都必须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玉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玉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