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根据《玉门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也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各乡镇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各乡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各乡镇及其管理单位的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四条 民主评议范围:各乡镇(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五条 民主评议方式
(一)代表评议。结合政风行风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二)网上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三)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四)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七条 民主评议结果应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评议情况由组织评议单位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第九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十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